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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节,又叫做国际劳动妇女节,在中国又被称之为“国际妇女节”、“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它是世界各国妇女争取和平、平等、发展的节日。来自五湖四海的妇女们,尽管被不同的国界、种族、语言、文化、经济和政治所区分,但在这一天能够同时庆祝属于自己的节日。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该橱柜店以净水器是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为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法院也不应该因刑事和解民事部分不履行而撤销对被告人适用的缓刑,且这是法院对刑罚专有权的行使,不应当事人的协商而改变。对于民事部分为了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协议具有和民事调解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时,均是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进入司法程序后,转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将可能造成行政、司法两种程序标准不统一的局面。因此,对工伤职工能力等问题中,法院应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给付抚养费是父母保障子女生活、学习的基本义务,是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而且子女未独立生活前,抚养费的支付具有持续不间断性,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案件证据之中明确纳入了电子数据。[1]2015新的司法解释中提出,电子数据指的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微博、电子签名等产生或者保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近年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申请对原告方的伤情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情况日益增多,此种案件,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多有腰椎病、颈椎病、骨质疏松等自身疾病,鉴定结果一般认定原告自身体质与伤情具有一定参与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是,被侵权人的自身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不属于被侵权人减轻过错的法定事由。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公司商标无偿转让至自己名下,公司监事将其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判决确认讼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行为无效,讼争注册商标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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