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福建省南安市洪女士向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来电称,她于去年10月份在柳城某橱柜店花2.6万多元购买了一橱柜,商家赠送一台净水器。今年1月安装完该净水器仅一天就发生爆裂,把房子内的木地板、家具、衣柜、壁纸等都泡坏,要求商家进行赔偿,橱柜店以净水器是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希望12315工作人员调解。南安市工商局柳城工商所接诉后,立即出动12315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经双方协商,投诉方家中损坏的衣柜、壁纸、木地板,橱柜店给予更换,其余损坏的木制品,橱柜店帮忙维修好。
【评析】本案中,橱柜店赠送的净水器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爆裂,致使消费者房子内的木地板、家具、衣柜、壁纸等损坏,该橱柜店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该店因消费者购满一定金额而赠其净水器,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一般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有例外,即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洪女士获赠净水器,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本质仍为商品买卖,因为洪女士获赠的前提是要购买该橱柜店一定金额的商品,否则无权获得。附赠行为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与销售行为本身不可分割。因此,要求该橱柜店对赠品的瑕疵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相同的法律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该橱柜店以净水器是赠品而非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