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酒店职工,从事打荷厨师工作(即将出锅的菜肴用保鲜膜包好保温)。某日中午,李某在上班时间,将刚开封的保鲜膜包装袋充满气体,往同事赵某旁边的墙上一拍,发出响声,惊吓了一旁的赵某。后赵某回身与李某扭抱在一起,李某在此过程中不慎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腿骨折。后李某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李某受伤不属于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工伤。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拍塑料袋引发同事间嬉闹不慎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对于李某是否构成工伤,笔者认为:
一、李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职工因非工作职责自身原因而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因与赵某嬉闹而受伤,并非因工作职责受伤,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李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伤害”。因为本案中李某的工作岗位是打荷厨师,保鲜膜是其工作中必然要使用的工具。如前所述,拍破塑料包装袋不是工作原因,且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是中午12时左右,正是厨房工作的时间,李某不可能在此时从事所谓的收尾性工作。
三、李某所受伤害可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方式寻求救济。由于李某的受伤是在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赵某应该就李某的受伤承担部分的责任。又因李某上班期间拍破塑料袋以惊吓他人的嬉闹行为是发生该冲突的原因之一,自身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作者简介】
颜芳,单位为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