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 年 6 月 7 日上午 11 时许,被告人王强根据在网上搜索到的租房信息,租房信息中提到出租房屋为一楼,家电齐全,都是新的。于是被告人假借租房名义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意图趁房主不注意,把窗户的插销偷偷打开,为晚上入户盗窃制造条件。被告人进入房屋后,发现屋内家电并不值钱,并且通过与被害人王晓蒙(该房主朋友)谈话得知其要在这暂住几天。被告人发现没有实施盗窃的条件后,觉得不能白来一趟,遂对暂时借住在屋内的王晓蒙实施暴力威胁,强行抢走王晓蒙的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小米手机一部及现金 1000 元。王强实施抢劫后,怕被害人报警,于是将王晓蒙反锁在屋中后逃跑。同年 6月 21 日,被告人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
评析:
笔者认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并以暴力胁迫被害人取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案发房屋内配有基本生活设施,具有家庭生活功能,且与外界相对隔离,且出租屋内有人居住,应当认定为‘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一条之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要求‘入户’的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的规定:“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被告人王强以实施盗窃为目的,假借租房入户后发现没有实施盗窃的可能性转而实施抢劫,是基于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概括故意,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另外,被告人王强在抢劫既遂后,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反锁在屋内,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实施抢劫后以非法拘禁的手段抗拒抓捕不是通常情形,故认定抢劫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强的以暴力手段夺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1款之规定。应根据《刑法》第69条之规定数罪并罚。
以上为笔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