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到朋友的出租屋做客,意外被屋顶脱落的石灰砸伤,房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邗江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1年8月21日,原告刘某到租住在春江花园的张某家中做客,第二天凌晨3时左右,刘某在该房屋最西边卧室东南角上的书桌上上网时,被书桌上方屋顶脱落的粉刷涂层砸伤脸部,造成右眼和右脸严重划伤。事发后,原告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产生医疗费838.31元。经张某申请,公证处出具公正文书一份,公证员于2011年8月25日至涉案房屋西南卧室,对屋顶、墙面、地面以及屋内的陈设进行了拍摄,并对散落在卧室东南角电脑桌上同一性质的物体进行了取样,并将拍摄的内容刻录成光盘。经了解,张某承租的上述房屋系被告陈某、被告高某共同共有,二人将房屋装修好后于2011年3月租赁给张某,原告认为两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对原告产生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高某则认为,原告是非法擅自进入被告的房屋,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被告的房屋内受伤,因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高某所有房屋的屋顶粉刷涂层脱落,将在该房屋中做客的原告刘某砸伤,虽然事发时房屋不在被告陈某、高某的管理之下,但该房屋系两被告刚装修好出租给张某,且承租人张某居住不久,而房屋的其他地方没有涂层脱落的现象,因此应当认定该房屋屋顶本身存在瑕疵,而两被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共同支付原告赔偿款838.31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高某给付原告刘某赔偿款838.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