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文件。这两个司法文件都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纠纷解决需求而出台的重要措施。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将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进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有效衔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让纠纷解决渠道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
胡仕浩表示,《规定》填补了调解制度的空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法院诉讼调解,《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人民调解,都没有涉及到法院委派与委托调解的主体和处理程序问题,也没有涉及到其他调解类型。《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特邀调解的法律定位,有利于调解制度体系的改革完善。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5月,全国法院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有467家,当前全国有3498个法院建有诉讼服务中心,覆盖率达98.9%。胡仕浩表示,随着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各级人民法院把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从事特邀调解的主体是法院编制外进入法院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与法官的司法调解不同:相对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程序较为便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与金钱;相对法庭的威严,调解场所温馨、调解员态度温和,可以有效缓和对抗状态;相对诉讼必须争出高下对错,调解可以通过厘清双方实际需求,达成双方共赢的调解协议;相对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对权益的处分权掌握在纠纷当事人手中,调解结果有更强的可预期性等。
特邀调解可以有效解决非诉解纷方式权威性不足的问题。特邀调解有些类似于国外法院的“附设调解”。法院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将适宜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并对特邀调解员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对特邀调解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进程有所掌控,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制作调解书等,调解的公正性和协议的效力性得到提升,也就提高了非诉方式解纷的权威性。
特邀调解员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是在特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这些都是对社会解纷资源的利用。一些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如商事调解组织,也是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重要来源,将他们引入名册有助于他们规范发展,发挥优势。
2015年,全国法院共吸纳特邀调解组织32912个,特邀调解员104516人。这支法院编外解纷队伍办理了大量法院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案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
《规定》规范了特邀调解程序。一是规范调解引导。法院要根据自愿调解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
二是确定调解规则。特邀调解要依据规则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确定合适的调解方法。
三是明确诉调对接程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
胡仕浩还表示,《规定》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选择特邀调解需要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二是调解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选择两名以上的调解员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对调解期限作出协商。
三是赋予当事人自主的处分权。不仅调解员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规定》还通过对调解员的禁止行为、后续角色冲突,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调解的自愿合法。
四是确立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无论是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还是根据调解结果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处理。
规定为防止虚假调解,作出相应制度设计。按照规定,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应当建立名册制度。入册时,法院会对特邀调解组织及其中拟从事特邀调解工作调解员的情况进行审查。不同于与法院无关联的普通调解,法院需要对特邀调解案件进行流程管理,负责甄别适宜移交特邀调解的纠纷,提供调解场所、咨询服务、组织业绩评估等,使得法院对移交出去的纠纷有一定的管控,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调解的发生。
规定要求,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三大目标:一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二是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意见》的很多内容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并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意见》强调,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要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也成为《意见》的亮点。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社会各界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也要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考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方案。
《意见》要求,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最高法正在以打造“智慧法院”为目标,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打造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纠纷解决平台,落实改革部署、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当前,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咨询、在线调解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服务平台。如吉林全省法院探索建立“电子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设立“陈辽敏网上工作室”,有家事、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等8支专业化调解团队,近3年来共调解案件12996件,其中调解成功6946件,调解成功率为55.96%。
最高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发展需求和先行先试的探索,鼓励各地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化信息平台,促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跨界融合,通过科技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解决纠纷,减少诉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让社会公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